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高新区(新市区)老年康乐苑项目成功组织验收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乌凤凰联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抓手,立足园区综合开发主责主业,聚焦高新区(新市区)民生建设,历经3个多月紧罗密布的施工,于8月25日顺利完成我区老年康乐苑项目主体及配套管网施工工作,并组织五方验收。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国资委等领导莅临项目现场指导验收工作,并给予充分肯定。
据了解,该项目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新区东戈壁二街,建设用地面积33312㎡,建筑面积30919.79㎡,建成之后能够为我区提供养老床位500余张,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内设综合服务、健身、康复、医疗、休闲等设施,是为失能老人,也为健康老人提供全方位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该项目的顺利建成,有效提升了我区养老服务水平,并为我区养老事业注入新的动能,有望带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和相关劳动力就业。下一步,高新集团将继续发挥国企使命和担当,加快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不断将企业经营发展与服务地方经济民生紧密结合,为高新区(新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
供稿:高新集团/项目管理部 郝志伟
编辑:贾保罗
审核:周宏瑛
高新集团召开第二十三个党风廉政教育月动员大会
7月17日上午,乌凤凰联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党委组织所属党支部全体党员在创新广场B座21楼2101会议室召开第二十三个党风廉政教育月动员大会。会议由党委副书记党文举同志主持。
会议首先传达了《高新区(新市区)第二十三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并对高新集团党风廉政教育月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随后,开展了党风廉政教育专题学习,先后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关于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自治区九届十二次全会会议精神等内容,并再次学习了相关党纪党规。
会上,集团党委副书记党文举同志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为全体党员讲授了专题党课,从“七一讲话鼓舞人心、七一讲话经验珍贵、七一讲话催人奋进”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刻解读。同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体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持续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用实际行动全力以赴保障集团年度各项经营任务的完成。
下一步,高新集团党委将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实际出发,认真谋划,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集体研讨、专题讲座、“三会一课”、读书班等形式,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能力、严明政治纪律;通过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参观警示教育中心等方式,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把革命先烈的优良传统,带进企业发展新征程;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开展纠“四风”工作;开展党纪法规和德廉知识测试,不断增强纪法意识,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营造更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高新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障。
【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寻根红色记忆 献礼建党百年 高新集团组织全体党员赴十一师师史馆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7月16日下午,乌凤凰联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党委组织各党支部书记、党务专干、党员代表约20人前往新疆军区步兵11师红军师师史馆开展了“寻根红色记忆,献礼建党百年”的主题党日活动。在重温历史岁月、追寻红色足迹中,感悟“对党忠诚信念坚定、长攻善守勇猛顽强、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热爱人民甘于奉献”的红军师精神,筑牢理念信念之魂,使红色基因融入每个党员的血脉,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
据了解,第11师的前身是1932年3月由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陕甘边区创建和领导的西北红军部队。1988年12月,第11师正式获中央军委颁授为“红军师”,也是目前全军仅存的整建制红军师。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曾亲临视察,对该师“红色基因代代传”工程给予高度评价。先后涌现出“长攻善守英雄团”31团,“勇猛顽强英雄团”32团和“人民英雄”王学礼、“全国战斗英雄”马宜生等一大批英雄集体和英模人物。
师史馆以时间为主线,重点展示了“陕甘星火创雄师”“解放兰州荡敌顽”“进军西藏建功勋”“扎根新疆为人民”“强军征程谱新篇”等主题,通过600多张照片、100余件文物和大量图表、绘画作品、场景还原、电子沙盘、视频短片等,充分展现了在党的领导下红军师创建86年来,走过的光辉历程和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培育形成的红色基因、光荣传统、优良作风。
参观中,全体党员时而驻足凝视,时而认真聆听讲解,无不对革命先辈们一心为国、投身革命的高尚境界而深深感动,在丰富的图片、文字内容和逼真的灯光音响效果中,大家了解了这支战绩卓著、具有优良传统的英雄部队不断成长壮大的光辉历程。活动最后,全体党员在党旗下共同重温入党誓词。
王晗在参观后表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能够生在这个伟大的时代,亲眼见证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盛况,自己感到无比自豪。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通过学原文、悟原理,先后学习了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并通过撰写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材料,切实做到入脑入心。这次有幸能够实地参观11师师史馆,了解红军师创建86年来在党的领导下走过的光辉历程,使我深受鼓舞,我将以此为契机,学习红色历史,继承革命意志,赓续红色血脉,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用实际行动,践行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重温红色记忆,传承红色基因——高新集团开展参观红色教育基地主题党日活动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全面回顾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走过的光辉历程,激发全体干部职工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状态,积极投身高新区(新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去。7月2日下午,乌凤凰联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组织党员、积极分子、业务骨干等共30余人前往乌鲁木齐市档案馆开展了以“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为主题的党史学习教育主题党日活动。 继续阅读>>>
参观红色基地 牢记初心使命
为进一步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激励广大党员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4月10日上午,乌凤凰联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党委在安宁渠红色教育基地开展了“参观红色基地 牢记初心使命”党史学习教育活动,高新集团全体党员职工及结对亲戚代表共计4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继续阅读>>>
高新集团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集中专题培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关于党史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4月7日至9日,高新集团本部及子公司开展了为期两天的党史学习教育集中专题培训,集团党委委员周宏瑛主持了学习会议。 继续阅读>>>
千里送祝福 真情暖人心
为进一步凝聚广大干部职工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再创辉煌的信心和决心,在春节来临之际,乌凤凰联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党委和领导班子以邮寄慰问信形式,为集团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及其身后默默支持的家人们送出一份特殊的祝福,以此感谢全体干部职工及其家人们长期以来对高新集团的发展事业所付出的辛苦努力和大力支持,并向大家拜年了! 继续阅读>>>
高新集团党委班子召开2020年民主生活会
1月29日下午,按照高新区(新市区)国资委党委的统一部署,乌凤凰联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党委班子召开了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政治能力,坚守人民情怀,夺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胜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主题,联系集团党委班子工作和个人思想工作实际,深入进行自我检查和党性分析,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继续阅读>>>
新征程,我们再出发——2021年新年贺词!
伴随着新年的钟声,我们挥手告别了极不平凡的2020年,阔步迈入了满载希望的2021年。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谨代表高新集团党委和领导班子向一年来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的同事们,向坚守防疫一线的干部群众,向驻“访惠聚”工作队全体工作人员,向默默支持高新集团工作的员工家属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新年的祝福! 继续阅读>>>